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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12章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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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2條(章程應記載事項),人民團體的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名稱:章程應明確規定人民團體的名稱。 2. 宗旨:章程應具體說明人民團體的宗旨或目標。 3. 組織區域:章程應註明人民團體的組織範圍,即其活動範圍所及之地區。 4. 會址:章程應列明人民團體的辦公地址或常駐場所。 5. 任務:章程應描述人民團體的主要任務或工作內容。 6. 組織:章程應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架構,包括各級委員會或組織之設立及職責分工。 7.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章程應明確規定會員的加入、退出和除名的事項。 8.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章程應列舉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9. 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章程應規定會員代表、理事和監事的人數配額、職權範圍、任期以及選舉和解任的程序。 10. 會議:章程應規定人民團體的會議制度,包括會議形式、頻率和決策程序。 11. 經費及會計:章程應規定人民團體的經費來源、管理和使用以及與會計相關的事項。 12. 章程修改之程序:章程應明確規定修改章程的程序和條件。 13.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章程應包括其他應詳細記載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2條的要求來解釋人民團體章程應該載明的內容。參考資料如下: - 人民團體法:根據最新版的《人民團體法》進行解釋。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之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0780120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立法理由參照教育會法第十四條修正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之事項。其中增列第十三款「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俾免遺漏,並求各種人民團體適用之周延。

  • 法令名詞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之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0780120 全文修正)

參照教育會法第十四條修正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之事項。其中增列第十三款「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俾免遺漏,並求各種人民團體適用之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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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