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11 條(核准立案後之登記及備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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