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人民團體,可以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完成法人登記後,該團體應在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的影本送交主管機關作為備查。這個法條確認了人民團體完成法人登記程序後,需向主管機關提供登記證書影本作為備查的要求。
人民團體之發起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各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有十五人以上之發起。 二、中央直轄及省或院轄市之人民團體之組織,應有三十人以上之發起。 三、依法有級數組織之人民團體,應先組織其下級團體,有過半數之下級團體組織完成時,得發起組織其上級團體。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是以人民團體如欲取得法人資格互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目前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以職業團體居多,如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農會法、漁會法、工會法、教育會法等,社會團體則僅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有所規定,其他人民團體欲取得法人資格均應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爰增訂本條由各團體審酌其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辦理法人登記。
人民團體之發起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各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有十五人以上之發起。 二、中央直轄及省或院轄市之人民團體之組織,應有三十人以上之發起。 三、依法有級數組織之人民團體,應先組織其下級團體,有過半數之下級團體組織完成時,得發起組織其上級團體。
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是以人民團體如欲取得法人資格互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目前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以職業團體居多,如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農會法、漁會法、工會法、教育會法等,社會團體則僅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有所規定,其他人民團體欲取得法人資格均應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爰增訂本條由各團體審酌其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辦理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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