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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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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11 條
(核准立案後之登記及備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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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經
主管機關
核
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
法人
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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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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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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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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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職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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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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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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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團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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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社會團體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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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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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督與處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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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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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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