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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2. 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3. 主管機關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社會大眾查詢人民團體相關立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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