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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9 條(組織籌備會及派員列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2.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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