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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22845 號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國際語言學會辦理劍橋英文認證考試事務是否適法乙案
主旨
關於中華民國國際語言學會辦理劍橋英文認證考試事務是否適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台 (九十) 內社字第九○一八三六六號函。
二 按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其任務;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處分之,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有關中華民國國際語言學會辦理劍橋英文認證考試事務是否適法乙案,應就上開辦理事項是否為意程所定任務,及其執行職務是否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等情事判斷之,係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審認。至該會會員檢舉該會辦理國際語言測驗及不法情事乙節,如已涉及刑事責任者,應檢具相關事證,循司法途徑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