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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14人民團體會員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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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4條,當人民團體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且其行為對團體造成重大危害時,該會員可以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而被除名。 以一個相關範例來說明,例如在一個人民團體中,某會員違反了團體的章程,並且拒絕遵守大會的決議,這樣的行為對團體的運作造成了重大危害。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4條的規定,其他會員可以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投票,並以過半數以上的支持票數,決議將該會員除名。這樣的除名決議將成為正式的程序,使該會員不再繼續享有團體會員的權益。

立法沿革 2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經許可組織,其發起人應即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0780120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農會法第十七條、漁會法第十八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之條件。

  • 法令名詞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經許可組織,其發起人應即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農會法第十七條、漁會法第十八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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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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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