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4條,當人民團體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且其行為對團體造成重大危害時,該會員可以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而被除名。 以一個相關範例來說明,例如在一個人民團體中,某會員違反了團體的章程,並且拒絕遵守大會的決議,這樣的行為對團體的運作造成了重大危害。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4條的規定,其他會員可以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投票,並以過半數以上的支持票數,決議將該會員除名。這樣的除名決議將成為正式的程序,使該會員不再繼續享有團體會員的權益。
人民團體經許可組織,其發起人應即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農會法第十七條、漁會法第十八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之條件。
人民團體經許可組織,其發起人應即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農會法第十七條、漁會法第十八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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