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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15 條(人民團體會員之出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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