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16 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每位會員(會員代表)都有這些權利。這表示人民團體的會員有權參與團體的決策和選舉過程,並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該團體的職位,同時也有權罷免某位團體職位的擔任者。因此,根據這個法條,人民團體的會員享有這些相關權利。 來源: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組織完成時,應即造具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各一份,呈報主管官署立案,並由主管官署造具簡表,轉送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備查。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十八條、商業團體法第十八條、工業團體法第十八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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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組織完成時,應即造具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各一份,呈報主管官署立案,並由主管官署造具簡表,轉送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十八條、商業團體法第十八條、工業團體法第十八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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