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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955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公益勸募條例第 4 條等規定參照,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得為會員捐款,至於是否得對外接受捐款,係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為之,宜洽主管機關內政部

主旨

有關貴院所詢「○○改革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之立案及章程資料以及該協會可否對外接受捐款乙節,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 年 9 月 10 日中院彥刑黃 101 易 2112 字第 96749號函。

二、經調閱相關資料及查詢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資料,旨揭協會之名稱係「○○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協會之立案及章程資料乙節,查本部 88 年 12 月 23 日法(88)律字第 046628 號函係回復內政部 88 年 11 月 23 日台(88)內社字第 8838486 號函詢問本部,該會於設立過程中,有關該協會章程草案之修正意見及是否擔任該協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另查內政部 89 年 2 月 11 日台(89)內社字第 8904784 號函,該協會之立案機關係內政部,故該協會之立案及章程等資料,請逕洽該協會立案機關內政部。

四、有關該協會是否可對外接受捐款乙節,按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經費來源得為會員捐款,至於是否得對外接受捐款,係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為之。因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人民團體法第 3 條、公益勸募條例第 4 條參照),故併請逕洽該部。

五、檢附內政部人民團體資訊網全球資訊網資料及說明三資料影本一份供參。

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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