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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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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
前項情形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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