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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及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於下屆理事長就任後,連同立案證書與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屆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之立案證書予以註銷並重新發給;原備查之圖記失其效力。
  2.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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