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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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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該團體限期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9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人民團體限期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求人民團體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相關業務或活動的執行情形和財務報告,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正確運作。參考資料為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該函指出了法務部對於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監督管理的建議,並提及了有關監督機制的具體作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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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9 條規定:「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該團體限期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