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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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9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人民團體限期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求人民團體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相關業務或活動的執行情形和財務報告,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正確運作。參考資料為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該函指出了法務部對於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監督管理的建議,並提及了有關監督機制的具體作法。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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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