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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辦理之務或活動,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情形,應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准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時,由各該法令規定之權責機關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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