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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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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以書面調查全體理事及監事之意願,由有意願者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三個月內完成整理工作。
  2. 2.前項整理小組之成員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其總員額未滿五人時,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充之。
  3. 3.第一項整理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
  4. 4.人民團體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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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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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以書面調查全體理事及監事之意願,由有意願者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