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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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以書面調查全體理事及監事之意願,由有意願者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三個月內完成整理工作。
- 2.前項整理小組之成員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其總員額未滿五人時,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充之。
- 3.第一項整理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
- 4.人民團體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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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