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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原人民團體之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之服務。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
  2. 整理小組無法接管立案證書及圖記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之立案證書予以註銷並重新發給;原備查之圖記失其效力。
  3.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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