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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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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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 條的釋義需要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此法規,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並且針對人民團體的選罷辦法做出具體規定。例如,有關財團法人的選舉辦法,根據司法院的判決,應該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 人民團體法法規
- 第六十六條條文
- 人民團體法 第 6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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