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6條之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這表示該法條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在上述事務中的權限和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制訂相關規則和程序以管理該法條所涉及的事務。該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人民團體在選舉罷免、工作人員管理、會務輔導和財務處理方面的運作是有效和合法的。該條例的具體細節和指導原則可以在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辦法中找到。具體辦法的制定應該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程序和相關標準。根據這一規定,不同類型的人民團體可能會有不同的選舉罷免和管理程序,這取決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引用來支持其適用範圍。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協助團體建立會務、財務與人事等制度。但本法第四十一條對社會團體與第四十九條對政治團體有關事項,既得從其章程特別規定,各該特別規定,自應予以除外,爰規定之。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據司法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釋字第七二四號理由書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規定,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參照)。對人民之上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參照)。 二、查「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季機字第0031號電頒迄今,共計七次修正,惟現行辦法內容,與目前重視人權之社會環境及公民意識未能完全契合,為全面檢討修訂「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並賦予法律授權明確性,爰新增人民團體會務輔導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協助團體建立會務、財務與人事等制度。但本法第四十一條對社會團體與第四十九條對政治團體有關事項,既得從其章程特別規定,各該特別規定,自應予以除外,爰規定之。
一、依據司法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釋字第七二四號理由書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規定,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參照)。對人民之上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參照)。 二、查「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季機字第0031號電頒迄今,共計七次修正,惟現行辦法內容,與目前重視人權之社會環境及公民意識未能完全契合,為全面檢討修訂「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並賦予法律授權明確性,爰新增人民團體會務輔導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