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66 條
快速跳轉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6條之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這表示該法條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在上述事務中的權限和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制訂相關規則和程序以管理該法條所涉及的事務。該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人民團體在選舉罷免、工作人員管理、會務輔導和財務處理方面的運作是有效和合法的。該條例的具體細節和指導原則可以在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辦法中找到。具體辦法的制定應該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程序和相關標準。根據這一規定,不同類型的人民團體可能會有不同的選舉罷免和管理程序,這取決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引用來支持其適用範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