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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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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6條之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這表示該法條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在上述事務中的權限和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制訂相關規則和程序以管理該法條所涉及的事務。該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人民團體在選舉罷免、工作人員管理、會務輔導和財務處理方面的運作是有效和合法的。該條例的具體細節和指導原則可以在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辦法中找到。具體辦法的制定應該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程序和相關標準。根據這一規定,不同類型的人民團體可能會有不同的選舉罷免和管理程序,這取決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引用來支持其適用範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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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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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66 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