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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67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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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7條的規定: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這部法律自公布日開始生效,但沒有具體說明公布日是哪一天。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政府公告文件來確定公布日。 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該法律的修正條文是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的,並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這表示修正條文自該生效日期當天起開始實施。 舉例來說,假設根據相關政府公告文件,該法律是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公布的,那麼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該法律自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假設這部法律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進行了修正,並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那麼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開始實施。 以上是對《人民團體法》第67條的逐項解釋。

立法沿革 2

(078012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80512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1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80512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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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67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