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7條的規定: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這部法律自公布日開始生效,但沒有具體說明公布日是哪一天。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政府公告文件來確定公布日。 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該法律的修正條文是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的,並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這表示修正條文自該生效日期當天起開始實施。 舉例來說,假設根據相關政府公告文件,該法律是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公布的,那麼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該法律自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假設這部法律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進行了修正,並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那麼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開始實施。 以上是對《人民團體法》第67條的逐項解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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