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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