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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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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25 條,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若確有困難,可在限期整理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這表示在面臨困難時,整理小組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整理期限,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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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25 條規定:「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