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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 一、出缺。 二、連續二次缺席。
  2. 前項情形,應於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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