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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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得於章程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 2.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並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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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4 條,根據該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得於章程訂定設立分級組織,並且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例如,根據前述資料,當人民團體需要在同一行政區域內設立分級組織時,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並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台灣法學會更名案裁定書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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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