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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得於章程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2.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並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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