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級組織之名稱。 二、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 三、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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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級組織之名稱。 二、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 三、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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