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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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級組織之名稱。 二、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 三、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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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5條,當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時,上級團體應在章程中載明分級組織的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的名額、上下級團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如果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上級團體應在章程中清楚載明分級組織的名稱,以確保組織名稱的合法性與明確性,並且使下級團體知曉其選派代表的名額以及與上級團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 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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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