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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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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6 條》,人民團體在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時,應按照章程的規定擬具組織簡則,並經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實施。這條法條主要針對人民團體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規範。 參考資料: 《人民團體法》,可舉例為具體的人民團體設立分支機構的案例,例如某社會服務團體設立社區分支機構的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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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