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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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