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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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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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6 條》,人民團體在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時,應按照章程的規定擬具組織簡則,並經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實施。這條法條主要針對人民團體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規範。 參考資料: 《人民團體法》,可舉例為具體的人民團體設立分支機構的案例,例如某社會服務團體設立社區分支機構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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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