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承受或移轉等處理事項之規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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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承受或移轉等處理事項之規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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