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經准立案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四、證書字號。
  2. 前項立案證書或其他會務證(明)書之發給,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證(明)書形式為之,並提供人民團體下載。
  3. 人民團體各項紙本形式之證(明)書,如有遺失、毀損等情事,負責人得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