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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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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經
核
准立案後,
主管機關
應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四、證書字號。
前項立案證書或其他會務證(明)書之發給,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證(明)書形式為之,並提供人民團體下載。
人民團體各項紙本形式之證(明)書,如有遺失、毀損
等情
事,負責人得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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