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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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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應載明開會日期、出缺席狀況、會議決議等事項,於閉會後自行留存,提供會員(會員代表)查閱。
  2. 2.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前項會議決議事項,依法令須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依法辦理。

深度解讀

對於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2條,我不知道,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且也不熟悉各項法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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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2 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應載明開會日期、出缺席狀況、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