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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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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應載明開會日期、出缺席狀況、會議決議等事項,於閉會後自行留存,提供會員(會員代表)查閱。
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
主管機關
備查外,其餘前項會議決議事項,依
法令
須報請主管機關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
辦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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