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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理事及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
  2. 理事至少為九人,監事至少為三人。但自由職團體會員人數不足十二人者,不在此限。
  3. 理事及監事之辭職,應分別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後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依法令視同辭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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