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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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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人民團體理事及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
理事至少為九人,監事至少為三人。但自由職
業
團體會員人數不足十二人者,不在此限。
理事及監事之辭職,應分別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後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依
法令
視同辭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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