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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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理事及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
- 2.理事至少為九人,監事至少為三人。但自由職業團體會員人數不足十二人者,不在此限。
- 3.理事及監事之辭職,應分別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後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依法令視同辭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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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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