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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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車場經營業設置充電設施應備具監控設備及二十四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之標示牌。
- 2.設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之公共停車場,停車場經營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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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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