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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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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身分、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 三、選舉或罷免案名稱、選舉公告發布日期或罷免案宣告成立日期及投票日期。 四、申請鑑識之影音檔案名稱、格式、位元組大小及申請鑑識時間區段;其有數個影音檔案者,應分別載明。 五、偽造情形描述。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七、申請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因為我缺乏相關的資料來進行逐條釋義和舉例。

  • 代理人名詞
  • 告發名詞
  • 宣告名詞
  • 偽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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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身分、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