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六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8.12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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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可播放之影音檔案,其格式應為 AVI 檔、MOV 檔、MP4 檔、JPEG 檔、PNG 檔、TIFF 檔、AAC 檔、MP3 檔、WAV 檔或其他警察機關可播放之影音檔案格式。
- 警察機關就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鑑識案件,應評估影音檔案格式、位元組大小、申請鑑識時間區段、解析度、人臉面積大小等項目能否鑑識;其無法播放或經評估無法鑑識者,不予受理。
- 申請鑑識案件符合前四條規定且無前條第二項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命申請人繳費,並經查驗繳費收執後,受理其申請。
- 申請鑑識以每一影音檔案申請鑑識時間區段計算,每一分鐘新臺幣八千元;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8.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