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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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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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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