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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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六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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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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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六項條文
- 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3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4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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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