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7 條。根據此法條第1項的規定,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的競選或罷免廣告必須在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第2項則指出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的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的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此法條所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競選或罷免廣告必須在廣告中清楚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以確保選民能夠瞭解廣告發出的來源,並避免不明確或混淆的情況發生。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政黨及任何或法人代表不得於投票日前十日內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以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競選或罷免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並鑑於數位科技普及,除報紙、雜誌外,候選人或政黨透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競選或罷免宣傳,在所多有,爰將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一併納入規範,並增列競選、罷免廣告應一併揭露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至所稱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指任何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另「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則指因付費而發布、推薦或推廣之所有資訊,不包括個人所發布而未收取費用之內容,併予敘明。 二、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報紙、雜誌等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之事項等訂定辦法規範。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以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
一、為使競選或罷免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並鑑於數位科技普及,除報紙、雜誌外,候選人或政黨透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競選或罷免宣傳,在所多有,爰將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一併納入規範,並增列競選、罷免廣告應一併揭露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至所稱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指任何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另「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則指因付費而發布、推薦或推廣之所有資訊,不包括個人所發布而未收取費用之內容,併予敘明。 二、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報紙、雜誌等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之事項等訂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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