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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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行政中立,並為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之處修正為一致,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明定政府機關從事競選或罷免宣傳活動之禁止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行政中立,並為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之處修正為一致,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明定政府機關從事競選或罷免宣傳活動之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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