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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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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2.廣播電視事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3. 3.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關於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內容,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4. 4.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中關於廣告應留存紀錄事項或內容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5. 5.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者,未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6. 6.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7. 7.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併處罰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
  8. 8.政黨、法人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9. 9.委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10. 10.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共包含了10項規定,以下逐一釋義: 1. 第一項規定指出,如果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規定包括候選人的競選活動費用、公職人員的選舉買票行為等。 範例:如果某候選人違反了第四十三條規定,即利用公職之權力、報酬、資材或其他不正當利益,阻撓選舉行為,則可以依照本項規定處以罰鍰。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如果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規定包括廣播電視事業在廣告節目中的廣告內容、播放時間等。 範例:如果某廣播電視事業違反了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即以不可信或不實之方式撰寫或敘述廣告,則可以依照本項規定處以罰鍰。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如果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的廣告敘明事項或內容,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的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用二倍之罰鍰。這些規定包括廣告中應該明確敘明的事項、規則等。 範例:如果某廣告違反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即廣告未標示廣告內容為廣告或未標示廣告的真實和負責的人或機關,則可以依照本項規定處以罰鍰。 4. 第四項規定指出,如果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關於廣告留存紀錄事項或內容的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用二倍之罰鍰。這些規定包括廣告應保留的相關紀錄等。 範例:如果某廣告違反了第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即廣告未保留廣告留存紀錄事項或內容,則可以依照本項規定處以罰鍰。 5. 第五項規定指出,如果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的規定,未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廣告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命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以按次處罰。 範例:如果某廣告違反了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的規定,即廣告未停止刊播或限制瀏覽,且經過命令限期改善,但未如期改善,則可以依照本項規定處以罰鍰。 6. 第六項規定規定了多種違規行為的罰則及處罰對象,包括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等。根據違規行為的情節不同,罰則有所不同。 範例:如果某政黨違反了第五十條的規定,即以虛偽的內容宣傳候選人或詆毀其他政黨,則可以依照本項規定處以罰鍰。 7. 第七項規定指出,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果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罪行中涉及的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也會同時受到處罰。 範例:如果某受僱人違反了第五十條的規定,即在競選活動中散布謠言或不實信息,而與候選人有直接關聯,則不僅會對該受僱人處以罰鍰,還會對候選人同時處以罰鍰。 8. 第八項規定指出,如果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的規定,除了該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本身受到罰鍰外,其代表人及行為人同樣也會受到罰鍰。 範例:如果某政黨違反了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即以虛偽的方法進行政治宣傳,則不僅會對該政黨處以罰鍰,還會對其代表人及行為人同樣處以罰鍰。 9. 第九項規定指出,如果委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僅會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如果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其代表人及行為人同樣也會受到罰鍰。 範例:如果某報紙未在選舉期間刊登競選廣告前的十天內停止刊登廣告,或未依約定散發宣傳品,則不僅會對該報紙處以罰鍰,還會對委託人及受託人處以罰鍰。 10. 第十項規定指出,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如果某人在選舉期間,將其他物品投入票匭,干擾選舉秩序,或故意撕毀領到的選舉票,則可以依照本項規定處以罰鍰。 這些釋義參考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最新版本的相關資訊,并從該法條所涉及的具體規定和範例中進行了解釋。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效果。

(0921009 全文修正)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除配合條次變更酌作修正外,另違反原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處罰,業移列於前條規定之;另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業納入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配合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增列禁止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之規定,爰予以增列處罰;原條文第二項有關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規定之處罰,移列第一項規定之,並酌予提高罰鍰。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之處罰。   五、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配合第五十二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後段並增列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六、增列第五項,明定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七、增列第六項,明定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環保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八、增列第七項,明定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定者,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九、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八項。

(1120526 修正)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關於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內容,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中關於廣告應留存紀錄事項或內容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者,未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併處罰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效果。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除配合條次變更酌作修正外,另違反原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處罰,業移列於前條規定之;另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業納入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配合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增列禁止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之規定,爰予以增列處罰;原條文第二項有關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規定之處罰,移列第一項規定之,並酌予提高罰鍰。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之處罰。   五、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配合第五十二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後段並增列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六、增列第五項,明定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七、增列第六項,明定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環保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八、增列第七項,明定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定者,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九、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八項。

(1120526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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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6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