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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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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2. 2.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7 條的規定: 1. 如果犯下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的罪行,在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則可以免除刑罰;如果超過三個月自首,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如果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則可以減輕刑罰。 2. 如果有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處罰,而虛構事實並進行自首,則根據刑法的誣告罪規定來處罰。 例如,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某人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列的犯罪行為中犯下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罪行,在犯罪後兩個月內自首,則可以免除刑罰。又例如,如果某人在偵查階段對自己的罪行進行自白,則刑罰可以被減輕。 以上答案僅以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最新修訂版本為準。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之行為,以應實際需要,並維護政治安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犯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之行為,以應實際需要,並維護政治安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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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7 條規定:「犯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