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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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條,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在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如果知道有自己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上刊播,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申請可以由本人親自提出或委任代理人提出。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出版品《選舉罷免法解釋暨判例彙編》,日期:2020年 -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刑事類第25號提案,日期:1995年 -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5941號判決,日期:2001年 - 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更㈠字第216號判決,日期:2008年 以上資料提供了法律解釋和相關判例,以便釐清該法條的適用範圍和實際運作。
- 告發名詞
- 宣告名詞
- 偽造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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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