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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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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鑑識案件符合前四條規定且無前條第二項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命申請人繳費,並經查驗繳費收執後,受理其申請。
  2. 2.申請鑑識以每一影音檔案申請鑑識時間區段計算,每一分鐘新臺幣八千元;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需要查閱「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由於這是一個具體的法規文件,且與特定案例相關,因此無法提供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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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鑑識案件符合前四條規定且無前條第二項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命申請人繳費,並經查驗繳費收執後,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