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應用地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應用地質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及執行。 二、山崩與地滑、潛在大規模崩塌及土壤液化之調查與觀測技術發展應用之規劃及執行。 三、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行。 四、環境地質圖與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測製及更新之規劃及執行。 五、地質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六、地質調查制度之研擬、協調及管理。 七、地質施政計畫之策劃、研擬、協調及督導。 八、應用地質之調查、試驗與研究方法、技術改進及合作交流。 九、其他有關應用地質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