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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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事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來水法、溫泉法與其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二、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保育與回饋制度及溫泉資源保育、管理與技術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變更之審議及督導。 四、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五、自來水給水動員演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與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管理業務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節約用水策略與水庫蓄水範圍保育實施計畫之擬訂、推動、督導;省水標章之推廣及督導。 七、耗水費開徵制度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保育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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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第10條,根據參考文獻中的相關資料,可以針對每一個掌理事項進行釋義。例如,在第一項掌理事項中,可以根據自來水法、溫泉法及相關法規制訂、修正及解釋之擬議,舉出相關的法條內容,並且舉例說明其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同樣地,對於其他的掌理事項也可以依據具體的法規內容進行釋義和舉例說明其適用情況。這樣的逐條釋義可以幫助理解和應用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第10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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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