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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設立或登記,具照顧服務、專業服務或照顧管理服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特約後,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整中心),辦理照顧計畫擬訂、服務連結、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及其他管理事項。
  2. 前項照顧計畫,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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