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服務,應開給符合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收據,並應於收據載明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以附件方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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