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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依第三條服務區域及轄內服務資源供需,完成審查核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特約單位;經審核為同意特約之處分者,申請特約單位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
  2. 前項審核結果,應包括服務區域、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及第十條有效期間。
  3.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審核同意之結果及特約相關事項,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特約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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