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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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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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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