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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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