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申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以下簡稱抵換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推估。 (四)抵換比率、執行期程及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日。 (五)抵換來源。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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