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事業有修正已通過抵換計畫內容之必要者,得檢具符合第七條規定之抵換計畫修正內容,送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 9 條,若事業有修改過抵換計畫內容的必要,可以提出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抵換計畫修正內容,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執行。例如,根據最新修正的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某公司因為業務調整需要修改其抵換計畫內容,經過相關程序後,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方可執行修正後的抵換計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