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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2.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業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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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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