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者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委託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個人資料相關法規。
  2.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