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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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 2.領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 3.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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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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