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 4 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國原院,所生之收益,列為國原院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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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原院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國原院,所生之收益,列為國原院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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